107枚BTC,5000萬人民幣,10年9個月。


張某某幫熟人註冊錢包,偷記助記詞,分多次轉走。
「保護性接管」——這個辯護理由堪稱年度最佳笑話。翻譯成人話:「我幫你保管,免得你弄丟。」
然後呢?把107枚BTC賣到各個交易平台,換成66萬人民幣。
5000萬市值的BTC,最終只賣了66萬——不是BTC不值錢,是急著變現必須打折甩賣。更諷刺的是檢察院的「數額認定」邏輯:不按市價5000萬算,按銷贓所得66萬算。這意味著什麼?盜竊數額 = 實際到手的錢,不是被盜資產的市值。
張某某可能偷了107枚BTC(5000萬),但只賣了66萬——按66萬判刑,10年9個月。如果他把107枚全部在高點賣掉,就是5000萬數額,可能判無期。66萬到5000萬之間的差距,就是「變現能力」的代價。BTC在鏈上值5000萬,在急於變現的 thief 手裡只值66萬。
這個案例最值得玩味的是檢察院對比特幣性質的法律認定:「我國監管政策雖否定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但並未否定其財產屬性。」
翻譯:不能當錢花,但能當財物偷。中國監管政策一直是「否定貨幣屬性,保留財產屬性」——這個結果在2021年9月央行通知之後就已經是司法共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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