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版懶人包:穩定幣、牌照、罰則4大重點一次看懂

台灣立法院於 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本文是一個懶人包,將完整解析這部法的所有內容重點,幫助你了解穩定幣、牌照、罰則等細節。

  • 版本說明:本文依立院三讀通過版本更新,與 2026/4/8 行政院拍板草案版本有若干差異(詳見各節說明)。法案已於 2026 年 6 月 30 日完成三讀通過,正式進入實施準備階段。

虛擬資產服務法立法院三讀通過,懶人包一次看

台灣加密貨幣產業終於迎來清晰監管時代!繼金管會去年公佈初步草案後,行政院****已在今年 4 月初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並於同年 6 月 30 日完成三讀通過,目的是健全台灣虛擬資產業務的發展與管理、保障交易人權益,並促進金融科技創新。

立法院三讀通過版本對行政院版本做出多項調整,包括延長業者過渡期、放寬上架管制方式、細化自首減刑條件,並新增反詐欺聯防機制。《加密城市》依立院三讀通過版本整理 4 大重點如下,幫助讀者們快速了解。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4大重點整理

重點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分類跟牌照申請

《虛擬資產服務法》明確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分別依其種類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以及發給許可證照(牌照)才能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

另外,**法案明文規定業者「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落實業界自律。**而傳統金融機構經許可後也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並豁免部分規定。

金管會將虛擬資產服務商分為 7 類:

  • **虛擬資產交換商:**經營虛擬資產與新台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或虛擬資產間之交換及相關服務。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經營虛擬資產集中交易市場業務之虛擬資產交換商。
  • **虛擬資產移轉商:**經營虛擬資產之移轉及相關服務,包含虛擬資產支付之相關服務。
  • **虛擬資產保管商:**經營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或用以控制虛擬資產之工具及相關服務。
  • **虛擬資產承銷商:**經營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
  • **虛擬資產借貸商:**經營受讓虛擬資產,並約定返還或給付相同或較高數量或價值之虛擬資產及相關服務。
  • **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虛擬資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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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照(牌照)申請期限

針對業者們最關心的過渡期,立法院版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既有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必須在法案施行後 12 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於施行後 21 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屆期未申請或未過關者,不得繼續經營。必要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再延長 3 個月(以一次為限)。

  • 行政院版原訂 9 個月申請、18 個月取得;立院三讀通過版本調整為 12 / 21 個月,並新增 3 個月延長申請機制。

境外幣商落地規範

至於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例如境外加密貨幣交易所等),若要在台灣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並須於台灣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

重點二:虛擬資產服務商管理架構

金管會也參考了歐盟 MiCA 與日本、新加坡等地的法規,對虛擬資產服務商提出嚴謹的規範,《加密城市》整理以下重點:

負債總額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規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規定成數。但金融機構兼營者不在此限,前述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內部控制與行政罰鍰

服務商應建立內控制度與資安規範。若內部控制不佳、未依法申報財報或未落實上下架審查,將面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600 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客戶資產保管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分別獨立。客戶資產包括客戶之虛擬資產、法定貨幣及其他資產。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不得對其保管之客戶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破產時,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註)。除客戶指示、依法抵銷費用債務或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動用客戶資產。虛擬資產保管商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其財產權歸屬於客戶,不得與客戶約定移轉。不得與自有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 **註:**破產財團的意思是公司於破產程序終結前擁有的一切資產,包含動產、不動產、財產請求權等等,都屬於破產財團。

客戶法定貨幣存款專戶

虛擬資產服務商得經客戶同意,辦理虛擬資產業務所涉法定貨幣留存於其在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並應將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定期審查報告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經常性之對帳措施,且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公告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文書(白皮書),若虛擬資產未有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與公告之發行說明文書者,原則上虛擬資產交換商不得提供該虛擬資產之交換服務。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就上下架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並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之虛擬資產報主管機關核備,始得提供服務;另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

  • 立院三讀通過版本改為「核備制」,較行政院版「主管機關同意」的事前核准制管制強度略有放寬,並新增交易平台商建置異常警示機制的義務。

反詐欺聯防機制(立院三讀通過版本新增)

主管機關應協助司法警察機關向虛擬資產服務商調閱虛擬資產高風險地址資料,並督導虛擬資產服務商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應對通報之虛擬資產地址持續監控。此為立院三讀通過版本新增條款,賦予服務商配合執法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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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三:穩定幣在台發行規範

如果業者想要在台灣境內發行穩定幣,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且主管機關會洽商央行意見。法案對穩定幣增加了非常嚴格的紅線:

  1. **禁發利息與收益:**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且必須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美國現行的穩定幣規範《GENIUS 法案》也有這項規定。
  2. **準備金規範與央行開罰:**發行人應維持足額準備資產並獨立存放,且扣除依中央銀行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後,餘額應全數交付信託保管。若準備金不足,中央銀行將就不足部分按最低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的利息」作為處罰,情節重大者另處罰鍰。
  3. 境外穩定幣: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服務若涉及穩定幣,若不是在台灣發行,但經主管機關同意交易,仍可於台灣交易。

重點四:8大罰則規範,重罰詐欺、操縱

《虛擬資產服務法》在制裁詐欺、操縱市場等行為罰則極重,立法院版更大幅增加了實務追訴機制:

  • **詐欺或操縱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 **自首減刑:**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 6 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因而查獲犯罪組織發起人、主持人或得以扣押組織取得之全部犯罪所得,得直接免除其刑。
  • 偵查中自白減刑: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 6 個月內達成和解,得減輕其刑;若因而查獲犯罪組織頭目,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未經許可營業或發穩定幣:**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 **違法動用客戶資產:**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 **法人併罰機制:**若受僱人犯下未經許可經營或違法動用資產等罪,除了罰人,公司(法人)也會被科以同等的高額罰金。
  • **易服勞役加重:**罰金達 5,000 萬以上者,易服勞役期限提高為 2 年以下;達 1 億元以上者,提高為 3 年以下
  • **犯罪所得沒收:**明定犯罪所得若屬行為人或第三方取得,除發還被害人外,應予以沒收。屬虛擬資產者,原則以虛擬資產發還或沒收。
  • **虛偽隱匿與名稱誤用:**申請不實、不交報告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40 萬以下罰金;非服務商使用類似名稱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20 萬以下罰金。

立院三讀通過版本細化自首條款,區分「自首」與「偵查中自白」兩種情形,並新增查獲犯罪組織可免除其刑的機制,使打擊組織犯罪的誘因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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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爭議:能否兼顧保護+創新?

金管會表示,鑑於美國、歐盟、日本、韓國、香港等地陸續頒布虛擬資產相關法規,國際上針對虛擬資產監管的看法已逐漸形成共識,基於健全台灣虛擬資產業務發展、保障投資人與兼顧金融科技創新,因此設立專法有其必要。

法案三讀通過後,業界熱議持續。**正面觀點認為法規出爐有助於產業健全;反面觀點認為規定極度嚴格,可能扼殺新創。**值得關注的是,法案也特別設有「創新實驗」與「國際合作」專條,明定業者可申請創新實驗(監理沙盒),並授權主管機關進行跨境資訊交換。

《虛擬資產服務法》的三讀通過,代表台灣加密貨幣產業正式從西部拓荒時期走向完善監管的合規時代,業者也必然迎來不得不面對的陣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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