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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開始發力收割中國人的海外資產了
據媒體及英國皇家檢察署公開資訊,2026年3月,英國高等法院對一名中國公民及其關聯公司名下85套倫敦房產發出不明財富令和暫時凍結令,相關房產總價值超過8100萬英鎊**(約合人民幣7.38億元**)。但在這一程序中,該中國公民並未被英國起訴,更未被英國定罪。
調查顯示,此人真實身分為涉嫌在中國從事網路賭博、開設賭場被國內通緝兩年多的福建廈門男子蘇江波。
看到這則新聞,很難不讓人想到錢志敏案。2025年11月,錢志敏因洗錢相關犯罪在英國被判11年8個月,其所涉6萬餘枚比特幣則成為英國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比特幣查扣案之一,相關資產另在民事追償程序中。
這兩個案件放在一起可以看出,英國開始積極利用民事追償與刑事追訴並行的方式,處理並盡可能收繳那些原本源自中國、卻已流入英國的巨額財產。
1 英國——全球髒錢的首選目的地
英國,尤其是倫敦,長期被外界視為「全球髒錢的首選目的地」。
2024年5月,英國外交部高級官員公開提及,據估計,全球40%的洗錢活動流經倫敦金融城和英國皇家屬地(《衛報》,2024年5月)。根據英國國家犯罪局(NCA)的估計,每年透過或流入英國的犯罪收益超過1000億英鎊。
而在房地產領域,正是英國最集中、最顯眼的資金沈澱池。相較於帳戶資金和金融產品,房產更穩定,也更適合長期持有、代持和轉手,因此一直是各類可疑資金沈澱的重要去向。
根據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UK)的資料,在2016年至2022年期間,至少有67億英鎊的英國房產是透過可疑財富購買的。
髒錢進入倫敦房地產市場的一個關鍵管道是英屬維爾京群島等海外屬地。透明國際的研究顯示,共有494處英國房產、總價值約59億英鎊,與透過英國海外屬地流入的可疑資金有關,其中超過90%的資金來自英屬維爾京群島。
透明國際等組織的報告多次指出,大量來自俄羅斯、中國、奈及利亞等國的非法資金湧入倫敦高端房地產市場。
正因為英國長期是髒錢流入的重要落點,近年其執法部門對來源不明巨額財產的處理,也越來越積極。
2 英國執法部門為什麼如此積極地處理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
這種執法變化僅僅是反洗錢壓力下的治理升級嗎?顯然不是。
財政因素是最現實的驅動力。根據英國皇家檢察署(CPS)公開資料,過去5年,英國已追回4.78億英鎊非法資產。而錢志敏案中被查扣的6.1萬枚比特幣,目前價值約55億英鎊(約500億人民幣)。
對執法機關而言,這類案件所對應的,顯然不只是反洗錢意義上的「治理成果」,也是真金白銀的資產回收。
從制度上看,英國也早已為此準備好了工具。
根據英國《2002年犯罪收益法》(POCA),其第5部分確立了民事追償制度,允許執法機關在未經刑事定罪的情況下,透過民事程序追繳犯罪所得。《2017年刑事金融法》進一步引入不明財富令(UWO),只要執法機關有合理理由懷疑相關財產與當事人的合法收入明顯不符,就可以要求其說明財產來源;如果申請人無合理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回應,相關財產就可能被推定為可追繳財產(即推定為犯罪所得),若被申請人無法舉證,則財產後續會進入民事追償程序。
這意味著打擊洗錢不僅不賠本,還能創收。在財政緊縮的大背景下,這無疑是「一舉兩得」的好買賣。
3 國人的錢是怎麼流出去的?
說到底,英國之所以能盯上這些資產,前提仍是錢已經從境內轉了出去。
但國人的錢到底是怎麼出去的?這也是邵律師辦理相關案件所遇到的高頻情境。
近年來,邵律師代理過不少因非法買賣外匯而涉刑的案件,接觸過的涉案人員,包括居間介紹人、換匯公司、U商、地下錢莊等。
從這些案件裡也能看到,常見的換匯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螞蟻搬家。
這是一般人最常見的一種方式。操作上通常是借用、收集親友的購匯額度,將原本應受限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拆散,再把資金分批轉出境外。
第二種,地下錢莊對敲。
這也是目前最常見的路徑之一。換匯人將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指定的境內帳戶,境外則由錢莊安排人員,將等值外幣轉入指定的海外帳戶。
第三種,虛擬貨幣通道。
境內資金先透過OTC場外交易買入USDT等穩定幣,再透過鏈上轉移,在境外兌換成美元、英鎊等法幣。這也是邵律師代理的非法買賣外匯類案件中較為常見的一類。
尤其在境內資金用於海外購房、海外配置資產的情境中,往往還會與海外當地換匯公司、地下錢莊配合使用,由後者協助完成法幣落地。
第四種,借助企業通道。
例如虛假貿易、內保外貸等方式,通常借助殼公司、虛構交易背景、境內外企業配合操作,將原本不便直接出境的資金,以企業交易或融資的名義轉出。
這些不同的非法換匯路徑,其實面臨著同樣的潛在風險:
透過這類方式出去的錢,再以海外購房、持股、開帳戶的方式被「清洗」,將原本就說不清的資金來源,變得更加難以解釋。
4 誰會被捲進此類資產查沒的法律風險鏈條當中?
在資金轉移、落地、持有的整個鏈條之下,背後往往對應的是一整套角色分工。
第一類:資產持有人
轉移資產的人本身,當然是最直接的對象。例如錢志敏,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但在邵律師看來,在UWO等民事追償機制下,頗具諷刺意味的一點是:
在該機制下,只要無法解釋資金來源,財產就會被沒收;只要配合向英國執法部門上交房產,那麼被調查人即不會受到處罰(即便被調查人的行為在我國被視為刑事犯罪)——也就是說,相比定罪,執法部門更在意你的錢。
以宋世杰案為例,安徽證監局已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等額罰款、合計約2228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上海警方亦對其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和洗錢立案偵查。此後,英國方面根據中方提供的線索與證據,對其在英資產展開調查。最終,宋世杰同意交出其在倫敦的七處房產及英國銀行帳戶內的資金,總價值約1670萬英鎊(約合1.6億元人民幣)。
透過此項和解,宋世杰避免了在英國可能面臨的刑事指控。
該案是中國警方聯合的執法行動,但截至2026年1月,其對中國安徽證監局2228萬元的罰沒款卻仍未繳納。
正如財新報道所指出的:「安徽證監局千方百計聯絡不上待查的市場操縱者、拖欠國庫2200萬元罰沒款的宋世杰,竟然向英國和美國交出了近2億元人民幣的資產沒收和解金。」
第二類:居間協助者
除了資產持有人本人以外,風險較高的是換匯公司、地下錢莊、OTC商家、海外房產中介等居間參與者。
海外購房也好,資金轉出也好,帳戶落地也好,很多時候都離不開這類群體的協助。
在他們自己的認知裡,常常只是「幫忙換個匯」、「幫忙安排一下帳戶」、「幫忙把款落到海外」,看上去只是幫忙介紹一下,或者提供中介服務。
但從中國大陸刑事法律風險來看,這類群體最容易觸及的是非法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罪;而一旦其所協助轉移的資金本身具有犯罪收益屬性,後續還可能進一步涉及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風險。
因為在執法視角裡,居間介紹人是整條非法換匯產業鏈能夠成立的關鍵一環。
第三類:外圍參與者
相較於前兩類人,外圍參與者往往最容易低估自己的風險。
例如親友幫忙分拆換匯、提供帳戶、代收代付、代持股份、代持房產,在他們自己的認知裡,往往只是幫個忙、借個卡、掛個名代持一下。
但這些行為也是整條資產轉移、落地、隱匿鏈條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類群體未必一開始就進入到刑事程序,但仍然可能面臨關於外匯、洗錢、非法經營等不同層級的法律風險。
5 對於資金出海者的風險提示
透過這些案件可以看出,海外並不是很多人想像中的財產避風港。過去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只要資金順利轉出境外,資產成功落地到海外帳戶、房產或者其他持有結構之下,風險就已經消失了。
這些人的誤區在於,認為只有被刑事定罪,自己的財產才會有風險。
但在英國的UWO(不明財富令)和civil recovery(民事追償)這套機制的「高明」之處在於,它允許執法機關先對財富來源先「合理懷疑」,再透過民事程序沒收這些財產,未必需要先把人定罪。
這套執法機制,雖然從外觀上來看是反洗錢的執法手段,但從具體的案件處理結果來看,其功能更在於,在不先完成刑事定罪的情況下,先把來源解釋不清的高價值資產控制並收為己有。
過去是國人想辦法把錢弄出去,現在是英國想辦法把錢留入自己的口袋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