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捲入虛擬幣詐騙案?先看這5個決定生死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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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詩巍律師

對於刑事案件的家屬而言,當家人突然被以虛擬貨幣詐騙案立案偵查,往往不知所措。

一方面,案件本身涉及虛擬幣、平台交易、帶單等專業內容,很難一下子看明白;

另一方面,外界給到的回饋又往往比較簡單——「這種基本就是詐騙」。

但在實際辦理這類案件時會發現,這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某個個體的單一行為,而往往是一個具有明確組織和分工的鏈條:

有平台負責人,負責整體搭建和資金運作;

有技術人員,負責系統開發與維護;

有商務人員,負責對外推廣、發展代理;

有代理團隊,負責拉人、轉化客戶;

也有講師,帶單老師,在直播間或社群中進行引導交易。

從外部看,這些角色似乎都圍繞著同一個平台在運作,

但落實到具體個人,每個人實際參與的環節、掌握的資訊,以及對整體模式的認知,往往是完全不同的。

也正因為如此,在具體案件中,並不是所有人都以同一種方式被評價,更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按詐騙處理。

但對於被捲入其中的當事人來說,往往只能看到自己負責的那一部分工作,既不了解整體結構,也難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會被如何評價,更難在第一時間提出有針對性的辯解思路。

也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案件表面看似已經定性,但落實到個案,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爭取空間——包括出罪、輕罪,甚至不構成犯罪的可能。

基於邵律師過往辦理此類案件的經驗,下面從幾個關鍵維度出發,提供一些判斷思路,供遭遇虛擬幣詐騙類案件的家屬參考。

1、決定案件走向的5個關鍵問題

從辦案經驗來看,這類案件是否會被認定為詐騙,往往取決於幾個核心問題的綜合判斷。

1、用戶有沒有被平台欺騙?

這類案件的判斷,首先要回到起點——用戶(投資人)的投資行為是否因為被平台方、代理等涉案人員欺騙所導致的?

實務中,我們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判斷投資者的真實認知狀態:

投資時長。如果投資人參與交易的時間長達一兩年,甚至更久,那他對平台的運作模式、資金流向、風險特徵,通常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了解。很難說這麼長時間裡,他一直處於「被騙」的狀態。

是否存在盈利紀錄。如果投資人從未盈利過,或者盈利後無法提現,那他被騙的特徵更明顯。但如果投資人有過盈利,並且成功提現過,那就說明平台並非「只進不出」,投資人後續的虧損,可能是繼續參與交易的結果,而並非是被平台詐騙所導致的。

是否能夠自主決策。很多案件中,我們能看到投資人的筆錄裡會提到:「有時候我也不聽帶單老師的建議,他建議我買漲,我就買跌。」這說明投資者並非機械執行老師指令,有獨立判斷的意識和自主決策的能力。

如果很多人做了一兩年,甚至有過盈利,但最後虧損後才認為「被騙」。這種情況,在司法實務中,是辯護律師需要重點提醒辦案人員注意的。

例如在邵律師此前辦理的一起數位藏品平台被控詐騙的案件中,我們在與檢察機關溝通時,重點提出了一個問題:用戶是在被誤導的情況下參與交易,還是在了解規則後仍選擇繼續投入?圍繞這一點,進一步引入了「投資人認知狀態」的分析視角。也正是在這一層面上,促使辦案人員重新審視該案的交易模式:

——究竟是對用戶實施了欺騙,還是用戶在明知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仍然自願參與交易?

最終,該案未被認定為詐騙犯罪(➡️關聯閱讀:詐騙罪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 從面臨十年以上刑期到無罪結案!)。

2、平台的數據,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

這類案件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是:平台的數據,到底是真的,還是人為做出來的。

有的案件中,技術人員會明確說明:平台的K線走勢,是對接某交易所的即時行情數據,並非平台自行生成。

如果這一點能夠被證明,那投資者的盈虧,更多來自市場本身的波動,而不是平台在後台「控制輸贏」,案件評價就會出現明顯不同。落實到證據層面上,就要去看:能否證明數據是即時接入的?是否存在後台修改數據的功能?即使存在相關功能,是否有證據證明實際被用於操控交易結果?

這一點,在定性上是一個很重要的分界。

反過來,如果能夠證明數據系由後台生成、或可以人為干預盈虧,案件性質就會發生根本變化。

3、虧損到底是怎麼產生的?

很多家屬會想,既然用戶有虧損,去報案,那是否確實存在平台坐莊、吃客損、甚至是貔貅盤的模式?

但在具體案件中,我們往往會去進一步判斷:虧損到底是怎麼發生的。

例如:

是否存在高頻交易(頻繁買賣)

是否使用了高槓桿(借錢炒幣)

是否頻繁進出、追漲殺跌

這些因素,本身就會顯著放大虧損。哪怕沒有平台操控,長期高頻操作,虧損機率也遠大於盈利。

甚至在案卷當中,我們會看到被害人陳述:我有時聽老師的,有時也不聽,甚至反著操作——那麼就很難說,虧損完全是由某一方「控制」造成的。

由此也能看出:用戶虧損的原因可能有多種可能,不能簡單等同於被平台詐騙。

4、涉案人員的收入是怎樣的構成?

涉案人員是如何獲利的,同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在實務中,我們往往會去區分:其收入到底來自哪裡。

例如,對於平台方而言,如果其收入主要來源於交易手續費、點差(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差價),這本身屬於交易類平台的常見盈利方式,其性質更接近於提供交易服務。

但如果平台的主要收益來自於客戶虧損分成(即「客損」),甚至直接截留客戶本金,那麼其盈利模式就已經發生變化,在評價上更容易朝詐騙方向傾斜。

再例如「講師」這一類角色,如果其收入僅限於固定課時費、課程費用或會員費用,通常仍可以被理解為提供資訊或培訓服務;但如果其收入與客戶虧損直接掛鉤,例如按虧損比例提成,甚至在「反向喊單」後參與分配「客損」,則其行為在整體鏈條中的作用就會被重新評價,相應的法律風險也明顯提高。

例如此前網路曝光的某交易所向代理商公開提供「客損分成」,其中提到的「分紅」指的就是客損分成(客戶虧損的金額,平台和代理按37比例分成),用戶虧得越多,代理拿的分成就越高。

(圖源網路)

5、用戶的錢能不能正常提現?

這是一個容易忽略的辯護點:投資者的錢,能不能在平台上正常提現。

例如前述聊天記錄當中,代理詢問,如果客戶贏了錢(平台虧了),代理要不要承擔損失?代理建議平台「直接卡出金」,即限制用戶提現。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

投資者可以自由出入金

有人甚至是賺過錢、提現成功的

即便平台更換版本,資金也可以隨之轉移

在這種情況下,平台並未對資金流出進行實質性限制,投資者對資金仍具有一定的控制權。也正因為如此,在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時,就會面臨較大爭議。很難直接認定平台是以占有用戶資金為目的。

也正是基於這一點,實踐中才會出現:表面模式相似,但處理結果差異明顯的情況。

2、類似案件中,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在我接觸的一起虛擬幣相關案件中,雖然公訴機關指控平台及相關人員構成詐騙罪,但法院最終未予認定。

從判決理由來看,核心關注的並不是表面上的「帶單」「虧損」等情形,而是圍繞幾個關鍵事實展開: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平台數據是虛假的

無法證明被告人可以操控即時交易結果

平台沒有限制提現等行為,用戶可以自由出入金,且有被害人陳述透過平台交易而盈利

在這些事實無法被證實的情況下,詐騙罪中關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要件,難以成立。

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同,不能簡單套用具體結論。

但這一類裁判思路至少說明:虛擬貨幣交易類案件的定性,並不是只看表面模式,而是要回到證據本身。

具體到個案,只要關鍵事實存在不確定性,往往就仍然存在辯護空間。

3、結語

從實務來看,這類案件的定性,往往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構罪」或「不構罪」的問題,而是取決於具體情形的綜合判斷。

不同角色之間的差異,往往直接影響評價結果。例如平台方、技術人員、商務人員、代理、講師、業務員甚至投資人本身,在具體溝通內容、資金流向、參與方式以及對整體模式的認知程度上,都可能存在明顯不同。

這些個體之間的差異,如果沒有及時與辦案人員溝通,並充分闡明,則往往會被一刀切地視作一個整體,從而導致案件在定性上走向更不利的方向。

也正因為如此,如果家裡遇到類似情況,更重要的並不是反覆糾結「是不是詐騙」,而是盡早把關鍵事實逐項梳理清楚——包括具體做了什麼、如何參與、資金如何流轉、是否了解整體模式等。

很多案件在早期階段,如果沒有把這些問題釐清,後續再想調整方向,往往會變得非常被動,甚至錯失更有利的處理空間。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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