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數伊斯蘭學者及金融機構基於伊斯蘭教法的核心原則,對傳統期貨交易持反對立場。對希望遵守伊斯蘭教義的穆斯林交易者而言,認識這些裁決依據具有關鍵重要性。
Gharar(高度不確定性)
其中一項主要問題是Gharar,即合約本身存在高度不確定性。期貨合約多數情況下,交易雙方在合約簽訂時並未真正擁有或持有相關資產,這與伊斯蘭合約法中所有權必須先於交易的原則相違背。先知穆罕默德(願主賜他平安)在提爾米茲聖訓中強調:「不可出售你所不擁有之物」,明確建立了先有所有權再進行交易的規範。
Riba(利息)
期貨交易普遍涉及槓桿及保證金安排,而這些機制常包含基於利息的借貸或隔夜費用。在伊斯蘭金融體系下,任何形式的Riba(利息)皆被明確禁止。《古蘭經》多次嚴厲譴責Riba,學者界已形成共識。凡帶有利息成分的期貨合約,均背離伊斯蘭教法。
投機與賭博(Maisir)
傳統期貨交易經常被視為賭博行為,交易者透過價格波動進行投機,並未真正需求或持有標的資產。這類行為屬於伊斯蘭教所禁止的Maisir——即以投機為本質的交易。伊斯蘭嚴格禁止無法為社會帶來實質價值的經濟活動。
交割與支付延後
伊斯蘭教法要求,像Salam(遠期買賣)或Bay' al-sarf(貨幣兌換)等合約,至少一方必須即時支付或交付。而期貨合約多屬於資產交割及支付雙方均延後,這直接違反伊斯蘭合約法的根本規定。
雖然主流學者普遍反對傳統期貨交易,仍有少數伊斯蘭學者在極嚴格條件下,討論允許特定遠期合約的可能。他們認為,若調整合約結構,有機會達成Shariah合規。
這類合約需符合以下嚴格標準:
根據上述條件,一些現代伊斯蘭經濟學者認為,經過嚴謹設計的合約在一定程度上可實現伊斯蘭教法合規,但本質上仍與傳統期貨市場有所區隔。
伊斯蘭教法對期貨交易的立場可以歸納如下:
主流觀點: 現代金融市場中的傳統期貨交易因涉及Gharar(高度不確定性)、Riba(利息)及Maisir(投機)要素,被判定為哈拉姆。這一判斷獲得全球多數伊斯蘭學者及金融機構一致認可。
少數觀點: 部分當代學者於合約架構接近傳統Salam遠期合約、資產完全歸屬且僅用於合法避險時,允許有限型態的遠期合約。
多間權威伊斯蘭金融機構及學術組織已針對此議題發出正式裁決:
AAOIFI(伊斯蘭金融機構會計與審計組織): 這一國際組織由頂尖伊斯蘭學者與金融專家組成,已明確禁止傳統期貨交易,理由為其不符伊斯蘭金融規範。
Darul Uloom Deoband及傳統伊斯蘭學府: 這些知名學府一貫堅持傳統合約法詮釋,認定傳統期貨交易為哈拉姆。
現代伊斯蘭經濟學者: 當代學者雖積極探索Shariah合規衍生工具,但普遍認為傳統期貨市場不符合相關標準。
現今金融市場普遍採用的傳統期貨交易,因涉及投機、利息機制及非實際擁有資產之交易,均被伊斯蘭教認定為哈拉姆。伊斯蘭金融強調透明度、真實資產支撐,以及對Gharar、Riba與Maisir的嚴格禁令,與現行期貨合約架構根本不相容。
僅當完全符合正當條件、資產確實歸屬,且僅作為合法商業用途時,類Salam(遠期買賣)或Istisna'(製造合約)等非投機性合約,才有可能被認為哈拉勒。
希望實踐哈拉勒投資的穆斯林投資人,可選擇下列方式:
期貨交易因合約未實際擁有資產,違反了伊斯蘭對實體資產所有權的規範,並導入教法明令禁止的不確定性與利息要素,因此被認為是哈拉姆。
學者對期貨交易合法性看法不一。部分認為可以符合教義,部分則認為違反經文。多數學者強調應針對每份合約的具體條款進行詳細評估。
哈拉勒投資產品需完全避免Riba(利息),不得涉及酒類、豬肉、賭博及武器等被禁產業,須符合伊斯蘭教法,並強調道德經營及實體資產支撐。
期貨交易因Gharar(極度不確定性)與Qimar(賭博成分)被禁止,其獲利來源於零和博弈下他人損失。此外,交割前對沖部位實質構成Bay al-Dayn bil-Dayn(債務對債務交換),此種行為在伊斯蘭教法下嚴格禁止。
投資人應選擇無利息股票、伊斯蘭債券(Sukuk)及伊斯蘭基金,避開涉及酒類、豬肉及傳統銀行等禁產業。需確認產品完全Shariah合規,無Riba(利息)及哈拉姆要素。
期貨交易因具備Gharar(不確定性)與無實體交割而遭禁止。合約必須涉及真實商品或服務,而期貨合約因投機性高、結果未定且無實際資產所有權,違反伊斯蘭金融基本原則。
期貨交易因含賭博、Gharar(不確定性)及利息槓桿而屬哈拉姆;現貨交易則因能實現資產直接所有權、無利息、交易透明而公正,符合伊斯蘭教義,被認定為哈拉勒。
傳統期貨及衍生品由於涉及Gharar與賭博成分,不符伊斯蘭教法。Shariah合規的替代方式包括Bay' Salam(預付合約)及帶Wa'd(單方承諾)的平行合約。多數學者皆禁止傳統期貨及期權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