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骤增!聊聊當前我國幣圈 OTC 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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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肖飒法律團隊

作為連接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的關鍵環節,加密貨幣OTC交易憑藉其匿名性、跨境性等特點,頻繁被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利用,成為資金流轉、洗錢的重要通道。無論是從事交易的個人幣商,還是相關機構從業者,都面臨極高的刑事法律風險。飒姐團隊將透過本文,從刑事罪名適用、主觀「明知」認定、數額門檻標準及司法實踐考量等維度,系統分析加密貨幣 OTC 交易的法律邊界,為從業者提供風險規避指引。

參與加密貨幣 OTC 交易,若明知或應知交易資金來源於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犯罪活動,仍提供支付結算、資金轉移等幫助,可能觸發多重刑事罪名,包括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甚至可能被認定為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具體罪名的界定,需結合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參與程度、上游犯罪性質及涉案金額等多重因素綜合判斷。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對「明知」的認定並非依賴行為人自認,而是通過交易價格、交易方式、交易頻率、帳戶異常情況、行為人職業背景等客觀證據綜合推定。一旦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支付結算金額、違法所得數額等標準,即會被認定為「情節嚴重」,面臨更嚴厲的刑罰。因此,構建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與資金來源審查機制,成為 OTC 參與者的必答題。

一、幫助罪與上游犯罪共犯的界分

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是加密貨幣 OTC 交易涉刑的最主要行為模式,其刑事責任認定的核心在於區分構成獨立的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助罪」),還是與上游犯罪行為人成立共同犯罪。

構成獨立幫助罪的核心特徵,是為不特定的網路犯罪活動提供「一對多」的支付結算幫助,行為人與上游犯罪行為人之間通常無事前通謀或穩定配合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 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即構成幫助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此外,《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將收購、出售、出租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帳號密碼、網路支付接口等行為納入「幫助」範疇,直接覆蓋 OTC 商家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流轉資金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例屢見不鮮:(2024)冀 0803 刑初 1 號案件中,被告人吳某海利用多人支付寶帳戶為賭博平台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涉案金額 378 萬元,被認定為幫助罪;(2025)吉 0303 刑初 67 號案件中,被告人付某組織他人利用銀行卡為賭博網站轉賬,涉案流水 609 萬餘元,亦被以幫助罪定罪處罰。值得警惕的是,即使不直接操作轉賬,介紹、促成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工具的行為也可能涉罪,(2024)新 4002 刑初 30 號案件中,閔某明知趙某從事網路賭博犯罪,仍為其介紹銀行卡,最終被認定為幫助罪共犯。

若行為人與上游犯罪行為人存在事前通謀或形成穩定配合關係,則可能被認定為上游犯罪的共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知他人實施詐騙、賭博犯罪,為其提供費用結算等幫助的,分別以詐騙罪、賭博罪共犯論處;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 1 萬元以上或幫助收取賭資 20 萬元以上的,屬於開設賭場罪共犯。2025 年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平台以虛擬資產「靈石」為籌碼設置涉賭模塊,玩家通過某信、某寶、某魚等渠道私下收售「靈石」形成 OTC 交易鏈條,涉案金額超 5.57 億元,曾因開設賭場罪獲刑的許某明知平台涉賭仍擔任一級代理,通過朋友圈推廣、發展下級玩家,借助某魚 APP 收售「靈石」牟利,最終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共犯。(2024)閩 0721 刑初 4 號、(2024)吉 0284 刑初 97 號等案件也均明確,為網路賭博提供專門、持續的資金流轉服務,極易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共犯。而《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指出,為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詐騙等犯罪收購、組織人員提供銀行帳戶、支付帳戶等,事先通謀或形成穩定配合關係的,按上游犯罪共犯處罰。典型案例中,被告人付某與電詐團伙事先商議,組織收購帳戶並轉移詐騙資金,被認定為詐騙罪共犯,刑期遠超幫助罪,這一結果對 OTC 商家具有極強警示意義。

二、關於主觀「明知」的認定

「明知」是構成幫助罪、掩飾罪、洗錢罪等罪名的核心主觀要件,司法實踐中採用「可反駁的推定」原則,即根據客觀行為推定主觀認知,同時允許行為人提出反證。

相關司法解釋與會議紀要明確了「明知」的推定情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列舉了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實施、交易價格或方式明顯異常、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技術支持、頻繁採用隱蔽上網措施逃避監管等情形;《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要求結合交易次數、行為人認知能力、既往經歷、獲利情況等主客觀因素綜合認定,電信、銀行等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開辦、出售帳戶的,可直接推定「明知」;「斷卡」行動相關會議紀要則補充了跨省或多人結伙批量辦卡、收到涉詐風險告知後仍交易、帳戶被凍結後繼續使用、頻繁使用加密通信、事先準備應對調查話術等特徵。

這些推定情形在 OTC 交易中極為常見,例如使用 Telegram 等加密通訊工具、頻繁更換交易帳戶、交易價格偏離市場價等,均可能成為司法機關推定「明知」的有力依據。司法實踐中,對「明知」的認定不依賴被告人供述,即使行為人拒不承認,若存在交易時間地點異常、資金轉移路徑可疑等情形,仍可通過全案證據推定其主觀認知,審查標準日趨嚴格。

儘管推定規則嚴苛,行為人仍有抗辯空間,「善意取得」是重要抗辯方向。根據司法解釋「有相反證據的除外」的但書規定,若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且已盡到合理審慎注意義務,可能不構成犯罪。實務中,OTC 商家若僅在單一平台掛單、篩選註冊時間較長的賣家、主動詢問資金來源用途,並要求買家提供銀行流水、身份信息(含視頻錄像)、打款信息一致性驗證等,可被認定為已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構成善意取得。這也意味著,建立完善的客戶身份識別(KYC)、資金來源審查、交易記錄留存機制,是防範刑事風險的關鍵。此外,口供及電子證據對主觀狀態認定至關重要,辦案機關訊問時的口供內容、交易過程中的溝通記錄、合規審查記錄等,均可能成為證明行為人主觀是否「明知」的核心證據。

三、掩飾罪與洗錢罪的適用

當 OTC 交易涉及的赃款來源於特定嚴重犯罪時,行為人除可能構成幫助罪或上游犯罪共犯外,還可能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下簡稱「掩飾罪」)或洗錢罪,二者在打擊洗錢行為方面針對性更強。

掩飾罪的適用範圍較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 年修正)》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藏匿、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即構成此罪,其中「其他方法」包括提供資金帳戶、通過轉帳等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掩飾、隱瞞金額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5)皖 0111 刑初 111 號案件中,被告人程某喬、王某格通過購買虛擬貨幣轉移犯罪所得資金,數額分別達 81 萬餘元和 67 萬餘元,均被認定為掩飾罪且「情節嚴重」;(2024)晉 0724 刑初 109 號、(2024)京 0102 刑初 562 號等多起案件中,被告人通過提供銀行卡、購買虛擬幣協助轉移詐騙資金,均被以掩飾罪定罪處罰,可見該罪是司法實踐中打擊轉移、變現詐騙贓款行為的常見罪名。

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則限定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七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 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確,通過虛擬資產交易方式轉移、轉換上述七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為該罪的適用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實務分析指出,新洗錢司法解釋確立的推定邏輯可延伸適用於掩飾罪,對 OTC 商家的審查標準更趨嚴苛,例如銀行卡被凍結後仍繼續交易的行為,可作為推定「應知」的重要依據。一旦交易涉及上述七類犯罪資金,通過虛擬幣轉移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犯洗錢罪與非法經營罪,構成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處罰。由於洗錢罪情節嚴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門檻(如洗錢數額 500 萬元以上)可能低於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門檻(經營數額 2500 萬元以上),洗錢罪可能成為更嚴厲的追責路徑。

四、行業監管與行政處罰

加密貨幣 OTC 交易不僅面臨刑事追責風險,還需應對明確的行業監管禁令與行政處罰,形成「刑事+行政」雙重規制格局。从行业自律層面,《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關於發布 2025 年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重點舉報事項的公告》《關於公布 2024 年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重點舉報事項的公告(第一期)》均將「為電信網路詐騙、跨境賭博等非法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行為」列為重點舉報事項,清晰劃定行業紅線。从國家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二十五條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洗錢等支持或幫助,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對支付結算業務進行監測識別和處置。更核心的是,《中國人民銀行等多部門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直接否定了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合法性,明確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等一律嚴格禁止、依法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行政監管與刑事追責提供了政策支撐。

結語

加密貨幣 OTC 交易的法律風險防控,核心在於守住「主觀不明知」與「合規審查」兩條底線。對於 OTC 商家及相關從業者而言,需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資金來源審查、交易記錄留存等合規機制,主動規避交易價格異常、頻繁更換帳戶、使用加密通訊規避監管等高危行為,同時密切關注司法實踐與監管政策動態。唯有明確法律邊界,堅守合規底線,才能有效防範刑事與行政風險,避免捲入違法犯罪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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