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最新的加密貨幣指引仍然留下太多未說清的內容

CoinDesk

在 3 月 19 日(週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發布了聯合指引,誓言「最終」就證券法如何適用於數位資產提供明確性。就許多議題而言(包括質押與迷因幣),SEC 新指引是一個受歡迎的發展,亦較蓋瑞斯勒(Gensler)時代有了顯著改善。它也恰當地承認,在主席 Gensler 之下,該機構的「執法驅動監管(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活動使合規義務變得混亂,並扼殺了產業。然而,在重要方面,這份指引並未達到加密產業所需的完整修正。

最大的缺失在於 SEC 對「投資合約(investment contract)」證券的 Howey 測試(Howey test)闡述方式。大家都同意,多數數位資產本身並非投資合約。就連(最終)Gensler 時期的 SEC 也承認了這一點,而 SEC 的新指引也重申了該立場。關鍵問題,卻是:當數位資產作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被出售時,該出售何時會使之受到證券法規的管轄。

法條提供了答案。就文字、歷史與常識而言,「投資合約」意味著一份 _合約(contract )——也就是發行人與投資人之間明示或默示的協議,據此,發行人將在取得購買者的投資後,交付持續的利潤。多數數位資產並非投資合約,因為它們不是合約。數位資產可以是投資合約的 標的(subject)(像任何其他資產一樣),但它仍可與投資合約分開出售,而不牽涉證券法。於 Gensler 發起的訴訟中,該等加密公司都強力抗辯應作如此的正確法律解讀。

然而,SEC 的新指引對於投資合約是否需要契約性義務,保持沉默。相反,它表示:當「事實與情況(facts and circumstances)」顯示數位資產的開發者「誘使(induc[ed])在共同事業中投資資金(an investment of 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並以陳述或承諾來展開(with representations or promises to undertake essential managerial efforts)」——使購買者「合理地期待(reasonably expect)獲取利潤」——投資合約就會在(至少暫時)隨著該數位資產而移動。這並未清楚確認其已從 SEC 先前的觀點作出乾淨切割:即 Howey 排除「契約法(contract law)」並要求「對發售、出售以及所涉整體計畫中的經濟現實作彈性適用(a flexible application of the economic reality surrounding the offer, sale and entire scheme at issue),其中可能包括各種承諾、承擔及相應的期待。」

Gensler SEC 的「我看到了再說(know-it-when-I-see-it)」式 Howey 做法非常有問題。它允許該機構從數位資產開發者的各種公開陳述——推文、白皮書以及其他行銷材料——拼湊出一份「投資合約」,即便發行人並未作出具體承諾。並且,它未能區分證券與如 Beanie Babies 與交易卡(trading cards)之類的收藏品:後者的價值高度依賴其製作者的行銷以及試圖製造稀缺性。SEC 錯失了一個重要機會:明確否定這種做法,並恢復一條關鍵的法定分界線——在資產與證券之間,也就是「合約(a contract)」。

SEC 仍可修正這個問題,但要做到這一點,它需要進一步釐清該機構打算如何在未來適用 Howey ——並且,終於在證券法規上的過度寬泛解讀上與 Gensler 作出乾淨切割。例如,Gensler SEC 反覆引用各種「廣泛散佈的促銷性陳述(widely distributed promotional statements)」作為將數位資產推入投資合約領域的依據。SEC 的新指引透過要求開發者的陳述或承諾必須「明確且毫不含糊(explicit and unambiguous)」,「包含足夠的細節(contain sufficient details)」,並且必須發生在購買數位資產之前,對該做法設置了一些護欄。但即便是這種改良做法,仍給了過多的解釋空間。它可能被私人成員原告、法院或未來的 SEC 橫向擴張適用。SEC 不應延續 Gensler 的路徑,而應明確表示:僅有影響價值的單純公開陳述不足以構成投資合約;承諾與陳述必須在「所涉具體出售」的情境中作出——而不能把白皮書或社群媒體貼文裡分散的內容任意拼接,因為許多購買者很可能根本未曾把這些內容納入考量。

SEC 也應釐清其對次級市場交易(secondary-market trading)的做法。值得肯定的是,該機構現在承認:僅因數位資產曾「受到(subject to)」投資合約的規制,就不代表其「永久地(in perpetuity)」仍是投資合約。然而,該機構也表示,只要購買者「合理地期待(reasonably expect)」發行人之「陳述與承諾(representations and promises)仍與該資產保持連結(to remain connected)」,那麼在次級市場(如交易所)中交易的投資合約所涉數位資產就仍然是「受(subject to)」該投資合約規制。SEC 幾乎沒有說明如何評估這些合理期待,僅提供兩個關於投資合約如何與數位資產「分離(separates)」的「非排他性(non-exclusive)」例子。而且,它也沒有提到:次級市場的購買者是否必須與代幣發行人存在契約性關係。這使得人們仍不清楚:SEC 是否真的已從 Gensler 時代的觀點走出來——也就是投資合約會「隨著(travel with)」或「被體現於(embodied)」加密代幣之中。

與其針對這些混雜訊息,SEC 不如透過採納 Analisa Torres 法官在 Ripple 中的做法,對證券法在次級市場交易中的適用施加真正有意義的限制。Torres 法官認為,在「盲目買賣(blind bid-ask)」的情境中推論存在投資合約是不合理的——也就是交易對手彼此不知對方身分(如次級市場交易中常見)。因為買方無法得知他們的資金是流向該代幣的發行人,還是流向某個不明的第三方,買方也不可能合理地期待賣方會使用買方的資金去產生並交付利潤。SEC 應當明確背書 Torres 法官的分析。

這些並非純學術上的吹毛求疵。現行的 SEC 可能不會以會威脅美國加密產業可行性的方式閱讀或執行其新指引。但由於 SEC 沒有明確否定 Gensler 時代的種種過度做法,SEC 的新指引使產業仍曝露於未來一個可能利用當前指引中的模糊之處、重新恢復以執法為手段進行監管的 SEC。私人成員原告也可能在針對重要產業參與者(例如主要交易所)的訴訟中,嘗試採用同樣的策略。同時,SEC 的解讀也可能在市場結構訴訟(market-structure litigation)的談判過程中扭曲證券法的基準。

SEC 已邀請對其指引提供意見,而產業也應該作出回應。該給予的肯定要給予:SEC 應獲得其應得的讚許。但產業不應猶豫,應指出該機構做法中仍然存在的瑕疵與模糊之處,並倡議制定清楚、具意義且永久的限制,以確保監管的明確性與穩定性。僅僅把上一輪執法活動的法律架構做個「面容更新(facelift)」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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