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州倉山區檢察院的說法,一名男子因竊取 4 枚比特幣並獲取約 90 萬元人民幣的非法所得,於 5 月 23 日被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 7 個月。法院亦判處罰金 30 萬元人民幣;該判決在上訴後維持不變。
檢察院表示,儘管現行規定否認比特幣的法定貨幣地位,但其仍具有價值、可管理性與可轉讓性,符合刑法上「財產」的一般特徵,因此可作為財產犯罪的犯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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