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最高法院於 7 月作出判決(案號 Case C-788/24),裁定 VPN(虛擬私人網路)為「合法技術工具」,翻牆繞過地理封鎖內容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出版方只要採用「最先進」的地理封鎖技術,即已善盡合理把關義務,不需因用戶透過 VPN 繞過限制而負著作權侵權責任,VPN 服務提供者亦不需為用戶的繞過行為負連帶責任。
安妮・法蘭克日記的著作權分裂狀況
安妮・法蘭克日記手稿在歐盟境內的著作權狀況並不統一。在比利時等約 60 個國家,這份手稿已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能自由使用;但在荷蘭,部分內容依然受著作權保護,預計到 2037 年才會到期。這種「著作權國界」的存在,促使荷蘭與比利時學術機構採取了技術措施以分隔兩國讀者的訪問權限。
荷蘭與比利時學術機構的地理封鎖方案
包括荷蘭皇家藝術與科學院(KNAW)在內的學術機構,將安妮・法蘭克日記手稿製成免費線上學術版本並公開;為尊重荷蘭著作權,他們刻意把伺服器架設於比利時,並採用地理封鎖技術封鎖來自荷蘭 IP 位址的訪問——荷蘭讀者進入網站時只會看到說明頁面,告知其無法訪問的原因。
Anne Frank Fonds 的訴訟核心主張是:VPN 太容易取得,荷蘭用戶只需開啟 VPN 偽裝成比利時位址即可繞過,因此地理封鎖形同虛設,網站實質上仍在向「荷蘭公眾」傳播受保護作品。
歐盟法院判決的核心邏輯:「合理有效」地理封鎖即已善盡義務
歐盟法院在判決中給出關鍵裁示:地理封鎖雖然無可避免可以被繞過,但「有人能翻牆」這件事本身,不能直接用來證明防護措施失敗。以下是本案判決中的四項核心結論:
採用最先進技術即已善盡義務:出版方只要採用最先進的地理封鎖技術,不需為用戶 VPN 繞過的行為負著作權侵權責任
合理有效而非絕對不可破解:法院要求的標準是「合理有效」,而非「絕對不可破解」的完美防線
著作權方不能單憑「VPN 存在」主張防護無效:著作權方必須提出更具體的證明,不能以 VPN 工具普及為由直接勝訴
VPN 業者免連帶責任:VPN 或類似服務提供者不需為用戶繞過地理限制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判決對 VPN 業者與一般用戶的法律影響
歐盟法院的 Case C-788/24 判決對 VPN 產業和一般用戶的法律影響有兩個層面:VPN 服務提供者被明確排除在著作權訴訟的連帶責任範圍之外,TorrentFreak 指出這是 VPN 產業在歐盟法律戰場上近年最重要的一次勝利;對日常 VPN 用戶而言,加密流量、隱藏真實 IP 及繞過地理封鎖,在歐盟最高法院的定性下屬於「合法的消費性科技用途」。
這項判決同時把舉證責任的天平從「用戶與 VPN 業者」搬回「出版方」——內容平台若想守住地區授權界線,須持續維持符合時代的技術防線,而非寄望於完全阻斷翻牆行為。
常見問題
歐盟法院 Case C-788/24 的核心裁定是什麼?
歐盟最高法院在 Case C-788/24 中裁定:(1)VPN 為合法技術工具;(2)翻牆繞過地理封鎖不構成著作權侵權;(3)出版方採用最先進地理封鎖即已善盡義務;(4)VPN 業者不需為用戶的繞過行為負連帶責任;(5)著作權方不能單憑「VPN 存在」主張地理封鎖防護無效。
Anne Frank Fonds 的訴訟主張是什麼,為何被法院駁回?
Anne Frank Fonds 主張,因為 VPN 容易取得、地理封鎖可被輕易繞過,學術機構的防護形同虛設,實質上仍向荷蘭公眾傳播了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歐盟最高法院駁回此主張,理由是「有人能翻牆」本身不等同於防護措施失敗,法院要求的是「合理有效」而非「絕對不可破解」的標準。
這項判決對歐盟地區的 VPN 用戶有何實際影響?
根據歐盟最高法院的裁定,使用 VPN 加密流量、隱藏 IP 位址及繞過地理封鎖,在歐盟法律下屬於「合法的消費性科技用途」,用戶不會因此背上著作權侵權罪名;內容平台若要守住地區授權界線,必須自行持續維持有效的技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