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爾行政法院第5審判庭、由李政元法官主持,依據法院判決內容,於3月9日裁定支持Dunamu,推翻金融情報機構((FIU))作出的為期3個月的營業暫停處分命令。根據該決定的報導內容,FIU已宣布將就該裁定提出上訴,表示仍存在可爭議的理由。此案是首起針對虛擬資產交易所因與未登記營運商進行交易而遭受監管制裁所提起的行政訴訟。
說明Dunamu與FIU爭議中首爾行政法院裁定之法院文件。
法院認定,Dunamu針對FIU處分提出的大多數主張屬有效,並依據判決判定FIU的執行命令屬違法。不過,法院駁回了Dunamu的兩項關鍵主張:其一,Dunamu主張與未登記營運商之間的交易並不構成《特別金融法》(Teukgeumbeop)下所稱的「商業交易」;其二,Dunamu主張FIU在未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任意訂定用於辨識未登記營運商的標準。
根據法院案卷,Dunamu曾主張其係透過處理客戶指定位址的數位資產提款,以履行客戶服務合約;且未登記營運商所屬的目的錢包不構成Dunamu與該營運商之間的商業交易。法院拒絕此解釋,裁定「依客戶要求執行數位資產提款作業,構成以Dunamu自身的業務性質執行該等作業,因此符合『商業金融交易』之資格」,依據判決。
依據判決所引用的法律條文,《特別金融法》將虛擬資產營運商定義為任何從事買賣數位資產、將數位資產交換為其他資產、居間或促成此類交換,或以營利為目的移轉數位資產的實體。該法亦將由虛擬資產營運商執行的交易作業指定為「金融交易」,此亦構成監管禁止的基礎。
依據《特別金融法》施行令第10-20條(4),在法院審酌的監管架構下,像Dunamu這樣的虛擬資產營運商不得與未登記營運商進行交易。法院檢視了Dunamu的立場:其提款作業屬於客戶交易,而非營運商對營運商(operator-to-operator)的交易,並認為此解釋過於狹隘。法院表示,若接受該解釋,將造成重大的監管漏洞,特別是涉及使用匿名性進行洗錢以及預防資恐(恐怖主義融資),依據判決內容。
依據判決,法院承認FIU用以判定哪些外國營運商必須登記的標準,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FIU認定:凡是透過韓文網站面向韓國居民、針對韓國客戶的促銷活動,或提供韓元的交易與支付支援之外國營運商,必須向FIU登記,依據法院審閱的監管標準。
然而,法院在裁定中認為,雖然這些標準缺乏特定的法定依據,但並非任意或不合法。法院指出,《特別金融法》適用於發生在韓國境外的行為,只要其效果延伸至韓國;而FIU對於何時效果延伸至韓國的判斷標準合理,且未被法律所否定,依據該裁決內容。根據判決所提及的監管行動,FIU先前已就停止要求通知35家國內虛擬資產營運商,並基於這些標準公布未登記營運商清單。
法院依據判決認定,Dunamu的合規措施——要求提出誓約書,以及對少於100萬韓元的交易實施Chainalysis審查——未必足以阻止與未登記營運商的交易。即便如此,法院仍認定FIU並未提供關於哪些合規措施可滿足禁止要求的具體監管指引。
法院在裁決中也承認FIU的立場:營運商必須自行實施必要措施以符合法定禁止規範。然則,法院最後認定:「在監管主管機關未就合規措施提供具體指引的情況下,僅因其措施事後被證實不足,Dunamu便不得被視為具有意圖或重大過失」,依據判決內容。因此,法院裁定FIU作出的為期3個月的營業暫停(屬嚴厲制裁)必須予以撤銷,因為處分的依據未被建立,依據裁決內容。
問:本次裁決中首爾行政法院的主要認定是什麼?
答:法院認定,FIU對Dunamu作出的為期3個月的營業暫停處分命令屬違法,必須予以撤銷。雖然法院確認Dunamu確實進行了與未登記營運商的交易,但法院認定,由於缺乏關於合規措施的具體監管指引,Dunamu的行為並非出於意圖或重大過失,依據法院判決內容。
問:法院為何駁回Dunamu關於其交易係與客戶進行、而非與未登記營運商進行的主張?
答:法院裁定,依客戶要求執行數位資產提款作業,構成Dunamu自身的業務操作,符合《特別金融法》下遭禁止的「商業交易」資格。法院指出,若採納Dunamu的解釋,將在防止洗錢與資恐方面造成監管漏洞,依據判決內容。
問:此案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答:根據對該決定的報導,FIU宣布將就首爾行政法院的裁定向更高法院提起上訴,並表示仍存在可爭議的理由。上訴程序將決定第一審裁定是否維持或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