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的數位資產稅制缺乏可信度,亟需重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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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指出南韓數位資產稅制缺陷

慶熙大學商學院教授吳文盛(Oh Moon-sung)在 7 日表示,南韓現行數位資產課稅制度未能反映稅負公平原則與技術現實,並呼籲進行全面性的重新設計。吳教授於首爾汝矣島(Seoul’s Yeouido district)的國會議事廳(National Assembly Members’ Hall)舉行的「Digital Asset Taxation, Emergency Review Forum」論壇上發表內容,提出調查發現:在未先處理更廣泛的金融投資所得稅改革之前,政府的作法缺乏對納稅人的可信度,且政策成效也不足。

分類與課稅作法偏離國際標準

吳教授指出,南韓做法與國際實務之間存在根本性的錯位。他說明:「包含美國、歐盟與日本在內的主要國家,將數位資產視為投資資產或金融商品,並適用資本利得稅框架」;而「南韓依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 interpretation)對無形資產的解釋,將數位資產分類為無形資產,並試圖將其課稅為雜項所得。」

吳教授特別強調,南韓的雜項所得課稅缺少一項關鍵機制:虧損結轉。「有獲利時就被課稅,但有虧損時並未在現行結構中反映,」吳教授表示。「從納稅人的角度來看,這缺乏說服力。」

股票與數位資產投資者之間的稅負公平疑慮

吳教授將股票投資者與數位資產投資者加以類比,指出兩者的交易架構與投資目標相似。「股票投資者本質上除非是持有單一公司超過 50 億韓元(5 billion won)的主要股東,否則資本利得不會被課稅;但數位資產投資者對超過 250 萬韓元的獲利面臨 22% 的稅率,」他主張。「這會引發公平性問題。」

此一比較也得到國內市場規模的支持。吳教授指出:南韓數位資產投資者約有 1113 萬人,對照之下,股票投資者約為 1400 萬人。「交易架構同樣以交易所為主,獲利動機——低買高賣——也具有可比性,」他解釋。

課稅基礎建設落差與執法挑戰

吳教授也提出對政府能否一致落實數位資產課稅的能力的疑慮。他指出:「目前的課稅結構只涵蓋國內交易所使用者,而海外交易所、點對點(P2P)交易以及冷錢包轉帳難以追蹤。」這將造成潛在的稅負公平落差。

他警告:「隨著課稅加強,投資人可能會轉向更難追蹤的海外市場,或是改為進行私人交易。」由於數位資產本質上具有密碼學特性,這項挑戰會被進一步放大,因為資產「在技術上就是被設計成難以追蹤」。

新興數位資產收入類型缺乏明確的課稅標準

吳教授針對質押獎勵、空投以及去中心化金融(DeFi)所得的稅法缺口進一步指出。「目前市場存在包含質押與空投在內的多元收益結構,但課稅標準仍不清楚,」他表示。他強調:「立法與稅務主管機關都必須提高對相關技術與市場結構的理解。」

國際課稅模型提供替代做法

吳教授回顧了主要經濟體的課稅框架。美國依持有期間(長期與短期)採差別課稅;Germany provides tax exemption for holdings over one year;英國使用資本利得稅制度;新加坡則維持對個人投資者的免稅制度。關鍵在於:「多數國家允許虧損結轉,」他指出,這與南韓的制度結構形成鮮明對比。

作為前提的更廣泛金融投資所得稅改革

吳教授將數位資產課稅放在更大的金融投資所得稅改革脈絡下。「數位資產課稅面前還有更大的議題:金融投資所得稅,」他表示。「如果我們無法解決既有的金融投資所得課稅問題——虧損結轉規定與交易稅架構——那麼數位資產課稅也將難以取得社會認同。」

他並總結:「雖然沒有人反對收入應在其產生之處被課稅這項原則,但必須同時建立一套在發生虧損時也能反映損失的制度。在目前狀態下,機構與技術層面的準備仍不足以落實數位資產課稅。」

吳文盛教授全文發言

導言與術語

吳教授一開始指出,南韓的數位資產監管架構落後於國際發展。「術語也不同,」他觀察到。「國際上『crypto』是標準用語,但南韓仍持續使用『virtual assets』。他提出核心論點:要判斷如何課稅從以低價買入數位資產(例如 BTC)到高價賣出的獲利。

吳教授解釋,自 2020 年立法以來,數位資產課稅已被推遲三次。「不是單純為了拖延課稅,而是因為要進行實際執法所需的機構與技術準備不足。」

連結到金融投資所得稅的討論

他將數位資產課稅連結到更廣泛的金融投資所得稅討論。「收入應在其產生之處被課稅這項原則,並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吳教授說。「但關於虧損應如何被反映的制度設計,尚未妥善落實。」他指出,金融投資所得稅的提案包含 5 年的虧損結轉規定,但許多人批評其不足。

IFRS 分類與導致的課稅處理

吳教授追溯現行制度的起源:依 IFRS 解釋將數位資產分類為無形資產。「問題在於,依據韓國稅法,無形資產處分所得被課稅為雜項所得,」他解釋。「因此,數位資產也落入雜項所得的課稅體系。」

他界定了根本限制:「雜項所得稅制有一項基本限制:虧損結轉幾乎不可能。這導致與股票及其他金融投資商品相比出現不可避免的公平問題。」

國際比較

吳教授強調:「美國、歐盟、日本以及其他主要國家,將數位資產認定為投資資產,並採用多數適用資本利得稅制度的做法。此外,這些國家也運作或正推進虧損結轉規定;相較之下,南韓仍停留在雜項所得體系。」

市場規模與投資者輪廓

就市場狀況而言,吳教授指出數位資產使用者約有 1113 萬人、股票投資者約有 1400 萬人。「比股票略少,但運作在幾乎相當的規模。交易結構特別偏向交易所型,獲利動機——低買高賣——也顯示出高度相似性。」

他強調,數位資產投資者包含許多中小型個人投資人。「50 萬韓元與 100 萬韓元等級的投資人非常常見,」吳教授說。「年輕投資人的比例也相對高於股票投資者。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合理地對股票與數位資產套用完全不同的課稅制度,需要加以考量。」

吳教授提到南韓憲法第 11 條,該條確立平等原則。「沒有合理理由的差別對待不被允許,」他表示。「因此,我們必須檢視是否有足夠的合理基礎,能夠區分股票投資者與數位資產投資者,並適用不同的稅制。」

課稅基礎建設與技術挑戰

吳教授強調:「雖然國內交易所使用者相對可追蹤,但海外交易所、P2P 交易以及冷錢包轉帳並不容易追蹤。由於擔憂稅負,實際上有轉向海外交易所的動向。」

他強調:「數位資產本質上是密碼學基礎的資產。從技術上來看,有些設計本來就旨在讓追蹤變得困難。因此,談課稅不僅要制定法律規定,也必須在能夠實際進行徵收的層級,建立基礎建設並提升技術理解。」

新興所得類型缺乏明確標準

「尤其是質押獎勵、空投以及 DeFi 所得,目前都缺乏明確的課稅標準,」吳教授指出。「對這些面向的研究與監管精修必須先於課稅的實施。」

虧損結轉的國際案例

吳教授指出,主要國家採用虧損結轉機制。「特別重要的是,多數國家允許虧損結轉規定,」他強調。「相較之下,韓國仍受限於雜項所得體系,導致虧損結轉幾乎不可能。這在國際上被認為是一種非常嚴格的架構。」

數位資產課稅問題的多面向特性

「歸根結底,數位資產課稅議題不只是為了徵收稅款,」吳教授總結。「它與複雜的議題相連,包括金融投資所得稅制度、虧損結轉規定、國內與國外交易之公平性,以及技術上可否進行徵收的可行性。」

最後建議

吳教授釐清其立場:「我並不是主張不需要數位資產課稅。我同意收入應在其產生之處被課稅的原則。但要讓這項原則具有說服力,也必須同時反映損失。對納稅人而言,一種只課稅收入、卻不承認損失的制度很難被合理化。」

他強調:「數位資產課稅不能與金融投資所得稅的討論切割開來。最終必須與金融投資所得稅制度的整體改革一起討論,同步進行技術與制度層面的準備。」

吳教授最後表示:「數位資產在技術層面遠較既有的金融商品複雜。因此,不能只用課稅邏輯去看待;必須與市場現實及技術變遷一起被納入考量。我認為,目前仍屬於準備不足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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