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樓區法院:USDT 充當外匯媒介屬非法金融活動,駁回起訴並移送公安

USDT外匯非法金融

據 5 月 11 日公開報道,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鼓樓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委託理財糾紛案,投資者陳某通過中間人劉某投入 48 萬元「外匯理財」,資金被兌換成 USDT(泰達幣)後轉至境外交易平台,最終因平台關閉而全額虧損;鼓樓法院認定交易形成閉環,屬變相買賣外匯的非法金融活動,裁定駁回起訴並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情與交易模式

根據鼓樓法院審結的案情,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4 月期間,陳某通過介紹認識中間人劉某,後者承諾「高收益、回本快」的外匯理財項目,陳某累計向劉某轉帳 48 萬元入金。劉某將上述資金兌換成 USDT 後,轉入境外交易平台進行外匯投資;最終平台關閉,陳某損失全部本金。劉某在庭審中陳述,其代為入金及跟單的投資者多達數十人,涉案金額達數百萬元。

法院裁定理由與上訴結果

根據鼓樓法院裁定,本案交易形成以 USDT 為媒介實現人民幣與外匯價值互換的完整閉環,屬故意繞過外匯市場監管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涉嫌擾亂金融秩序,且可能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鼓樓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裁定駁回陳某的起訴,並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陳某與劉某均不服一審裁定,分別提起上訴,福州中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鼓樓法院的原裁定。

相關監管法規依據

根據鼓樓法院援引的監管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銀發〔2026〕42 號】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金融產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常見問題

福州鼓樓法院駁回起訴的核心法律依據為何?

根據鼓樓法院裁定,本案交易以 USDT 為媒介構成人民幣與外匯價值互換的完整閉環,屬變相買賣外匯;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裁定駁回起訴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福州中院的上訴裁定結果為何?

根據公開報道,陳某與劉某均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鼓樓法院的原裁定。

本案援引的監管法規依據為何?

根據鼓樓法院審結案情,本案援引【銀發〔2026〕42 號】通知,該通知由中國人民銀行等多部門聯合發布,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非法金融活動,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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