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日本金融廳 4 月 28 日發布的官方公告(完整 PDF),日本金融廳(FSA)總合政策局風險分析總括課、國土交通省不動產建設經濟局不動產業課、警察廳刑事局組織犯罪對策部組織犯罪對策第一課、財務省國際局調查課等 4 個省廳聯合對 7 個產業團體發出「暗号資産を用いた不動産取引について(要請)」(針對使用加密資產的不動產交易之要請)。
4 省廳聯合對 6 個不動產協會與 JVCEA 發出要請
本次要請的收文對象為 7 個產業團體:
公益社團法人 全國宅地建物取引業協會連合會
公益社團法人 全日本不動產協會
一般社團法人 不動產協會
一般社團法人 不動產流通經營協會
一般社團法人 全國住宅產業協會
公益財團法人 不動產流通推進中心
一般社團法人 日本暗號資產等取引業協會(JVCEA)
背景說明指出: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經手的不動產財產價值高、可與大額現金交換,存在被洗錢等犯罪利用的風險;近年資產保全與投資目的的不動產購買增加,國內外犯罪組織也可能利用不動產交易轉換犯罪所得形態。文件特別點出「加密資產可跨境瞬間移轉的特性,被認為作為不動產交易結算手段而被洗錢利用的風險高」。
對不動產業者的具體要求:嚴守資金決済法與犯罪収益移転防止法
對不動產業者(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的具體要求兩點:
一、加密資產與法定通貨兌換行為可能構成加密資產交換業。提醒注意「將加密資產兌換為法定通貨、或為兌換中介」之行為可能構成《資金決済法》下的加密資產交換業,未經登記從事此類行為有違反《資金決済法》之虞。發現有疑似無登記從事加密資產交換業之情形時,應向警察當局提供情報;不動產業者自為売主收受加密資產作為売却代金、再兌換為法定通貨等不屬加密資產交換業之行為時,亦不得利用無登記之加密資產交換業者。
二、依《犯罪収益移転防止法》(平成 19 年法律第 22 號)嚴格進行取引時確認。進行加密資產不動產交易時,須嚴格執行 KYC,向所管行政廳提交「可疑交易申報」,遇事件性疑慮時向警察當局通報。
對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要求:客戶屬性不符高額交易須警戒
對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具體場景舉例:
「客戶以加密資產收取不動產売買代金、進行與客戶屬性不符之高額交易」等取引可疑情形時,須依《犯罪収益移転防止法》嚴格進行取引時確認,並向所管行政廳提交可疑交易申報、向警察當局通報事件性疑慮。
外為法重申:3,000 萬円以上跨境加密資產與非居住者不動產取得需提報
文件最後特別重申《外國為替及外國貿易法》(昭和 24 年法律第 228 號,即「外為法」)下的兩項報告義務:
從海外收受相當於 3,000 萬日圓以上加密資產等的人,須提交「支払又は支払の受領に関する報告書」
非居住者取得在日本不動產等時,須提交「本邦にある不動産又はこれに関する権利の取得に関する報告書」。此處特別註記:令和 8 年 4 月 1 日(2026-04-01)後取得之日本不動產,無論取得目的為何均為報告對象
本次要請屬「行政指導」(要請)層級,並非新立法或修法。但 4 個省廳聯署、同步發送至不動產與加密資產雙產業,顯示日本對「加密資產為決算手段的不動產交易」之 AML 風險辨識已具體化,後續執法與業界合規動向值得關注。
這篇文章 日本 4 省廳聯合要請:加密資產不動產交易需嚴格 KYC、防洗錢 最早出現於 鏈新聞 AB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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