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虛擬貨幣洗錢刑法規制面臨行為定性、證據獲取、追贓挽損三重困境

中國《檢察日報》刊文《體系化破解利用虛擬貨幣洗錢刑法規制困境》,指出當前司法實踐在打擊虛擬貨幣洗錢犯罪時面臨三重系統性困境:第一,行為定性困境;第二,證據獲取困境;第三,追贓挽損困境。文章就三大困境分別提出系統性應對方案。

行為定性困境:刑法第 191 條七類限制與掩隱罪「口袋化」的司法實踐問題

根據《檢察日報》文章,行為定性困境的核心在於:中國反洗錢法實質上已取消對上游犯罪的範圍限制,但刑法第 191 條洗錢罪仍嚴格限定於 7 類特定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腐敗賄賂等);對於清洗非 7 類特定上游犯罪所得的行為,司法機關只能以刑法第 312 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掩隱罪)論處,導致掩隱罪呈現明顯的「口袋化」傾向。

文章提出的應對方案包括:在司法層面實現從被動識別轉型為主動審查(提升專業認知、嚴格落實「一案雙查」、強化程序銜接);以及啟動檢察監督與考核標準的引領功能(加強立案與偵查活動監督、優化考核體系)。

證據獲取與追贓挽損困境:混幣器跨鏈轉移、公私鑰機制與跨國協作壁壘的具體挑戰

根據《檢察日報》文章,利用虛擬貨幣洗錢在查證和追贓方面面臨以下具體技術和制度挑戰:

取證難:犯罪者利用混幣器、隱私幣及去中心化交易所進行多層拆分、跨鏈轉移,傳統偵查手段難以穿透

認證難:公私鑰機制導致犯罪主體同一性認定困難;去匿名化過程技術門檻較高

證明難:交易平台、支付機構之間的數據壁壘形成「信息孤島」,難以整合還原完整資金鏈條

處置梗阻:金融監管層面的「禁止流通」立場,導致扣押後缺乏合規變現管道

程序真空:從偵查階段私鑰保管到執行階段變現管道,各環節缺乏統一標準

跨國壁壘:各國對虛擬貨幣法律定性差異大,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規則落後

文章呼籲建構「國內協同、國際連結」的一體化治理架構,包括建立國家級涉案虛擬貨幣託管與處置平台,以及探索建立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司法協作鏈」。

常見問題

中國刑法第 191 條洗錢罪的現行限制是什麼?

根據《檢察日報》文章,中國刑法第 191 條洗錢罪目前仍嚴格限定於 7 類特定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等;這意味著利用虛擬貨幣清洗非 7 類犯罪所得的行為,司法機關只能以刑法第 312 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形成「行刑銜接不暢」的制度性問題。

混幣器等技術手段為何讓虛擬貨幣洗錢取證如此困難?

根據《檢察日報》文章,混幣器、隱私幣及去中心化交易所(DEX)可進行多層拆分和跨鏈轉移,構建跨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複雜犯罪網絡;加上公私鑰機制使鏈上地址與真實身份的關聯(去匿名化)技術門檻較高,而犯罪集團在作案過程中亦會銷毀資料、加密通信,導致證據鏈碎片化。

《檢察日報》對追贓挽損困境提出了哪些解決建議?

根據文章,主要建議包括:建立國家層級的跨部門協同處置機制,推出統一的涉案虛擬貨幣查封、保管、估價、變現操作標準;建立動態估價專家委員會;以及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探索簽署雙邊或多邊的虛擬貨幣犯罪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並推動建立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司法協作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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